公告日期:2020-06-29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34868 证券简称:佳科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渣打银行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永鹏、国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雷、-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2 日,渣打银行与本公司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约定贷款
人民币 150 万元,贷款期限 36 个月,月利率 1.55%,月还款金额 54605.57 元,由于佳科恒
业未按照约定足额还付本息,构成违约,渣打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冻结青岛佳科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8 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渣打银行与本公司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约定贷款人民币 150 万元,贷
款期限 36 个月,月利率 1.55%,月还款金额 54605.57 元,由于佳科恒业未按照约定足额还
付本息,构成违约,渣打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冻结青岛佳科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
公告编号:2020-022
请人张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8 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民事裁定书(2020)鲁02 民初 84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收到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17 日作出的
(2020)鲁 02 民初 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 264336.80 元人民币及利
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
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 2500 元
三、被告张雷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雷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发展业务,筹措案款,争取早日结清案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应支付诉讼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对公司财务及企业征信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暂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20)鲁 02 民初 84 号。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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