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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7
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时代广场A 座 2 0K
电话:0991-2817215
邮编:830004
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宣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新疆善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集人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告知了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俊武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249,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5%。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三分之二》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董事会对2023年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
十)审议通过《监事会对2023年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会计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
说明》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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