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940 证券简称:恩瑞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全体股东公司系由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实行份公司;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 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 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登记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司股票的活动。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法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 规规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公司因第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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