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940 证券简称:恩瑞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北京恩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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