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940 证券简称:恩瑞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由公司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下,且低于 300 万的元,由公司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二)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 30%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 30%以下,且超过 3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三)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全体董事、股东和总经理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财务部负责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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