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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6:42:30 股吧网页版
恩瑞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940 证券简称:恩瑞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恩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
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评估,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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