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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6:07:33 股吧网页版
新锐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18 号
致: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金、王骁驰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锐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锐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根据新锐科技公告的《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发路 199
号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23 年度审计报告》;

4. 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审议《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8. 审议《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关于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9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共计代表股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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