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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16 18:38:51 股吧网页版
黑尊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6



公告编号:2021-024

证券代码:834983 证券简称:黑尊生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1 年 7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黄松甸镇工贸小区。

程福文,男,1972 年 3 月出生,黑尊生物董事长。

毛翠华,女,1977 年 7 月出生,时任黑尊生物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未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二、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四、股权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1-024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未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公司未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9 年 5 月至 9 月,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199,954,3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8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迟至 2020 年 10 月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与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

应诉通知书,2021 年 5 月 7 日,收到同案民事判决书,涉诉金额 146,323,514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25%。公司迟至 2021 年 2 月 4 日、2021

年 5 月 12 日分别披露前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四、股权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

公司股东程福文持股 4500 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5.86%,冻结期

限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补充披露

前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程福文、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毛翠华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四十九

公告编号:2021-024

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黑尊生物、程福文、毛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一定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出具警示函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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