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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4
证券代码:834983 证券简称:黑尊生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2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青青、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福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翠华、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间,原告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金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道公司”)陆续签订 11 份《采购合同》,除数量、单价、日期等个别内容外,其他约定基本一致。合同中约定需方被告向供方被告采购乙醇,在约定时间之前华东港口罐区货权交割,以仓库交割数量为准,需方于合同约定日期前付款,供方应于合同约定日期前供货;供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全部交付需方指定接收人,则供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供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签订前述 11 份《采购合同》后,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与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共同向被告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进行了明确承诺。在签订 8 份《采购合同》后,程福文向国金公司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进行了明确承诺,程福文在落款担保人处签名。
2019 年 4 月 19 日,国金公司与程福文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程
福文以其持有的九天公司 3500 万股股权向质权人国金公司出质,担保国金公司
与福道公司、九天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间签订的化工产
品贸易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全部债权及相应费用,被担保债权最高金额为 2.04 亿元。同日,程福文与国金公司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3500 万股股权出具了(吉市工商)股质登记编号为 220200201904190001 的股权
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2019 年 4 月 22 日,国金公司与程福文签订最高额质押合
同,约定出质人程福文以其持有的九天公司 1000 万股股权向质权人国金公司出
质,担保国金公司与福道公司、九天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间签订的化工产品贸易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全部债权及相应费用,被担保债权最
高金额为 2.04 亿元。同日,程福文与国金公司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 1000 万股股权出具了(吉市工商)股质登记编号为220200201904220008 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国金公司依约向福道公司支付了货款总计 53,626,308 元,福道公司未能向
国金公司交付乙醇。福道公司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国金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解除国金公司与福道公司先后签订的 11 份《采购合同》;
2.判决福道公司立即向国金公司返还货款本金 53,626,308 元,因违约迟延交货利
息按月利 1.2%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利息
暂为 380,512.98 元);
3.判决九天公司、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决程福文对第 2 项诉请中返还货款本金 43,252,308 元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因违约迟延交货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决国金公司对程福文以其持有并质押的九天公司的 4500 万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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