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43 号
关于给予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易特),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 209 号。
杨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樊一弘,时任董事会秘书。
董苗苗,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瀚易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至 8 月,瀚易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林存
在通过资金拆借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日占用最高余额为538.8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1.38%。
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杨林已归还前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
息费用。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8 月 23 日进行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瀚易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樊一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董苗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财务负责人董苗苗申辩称其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提请辞职,
对之后的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且不负有责任。根据瀚易特提供的董苗苗社保缴费记录及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在公司 2023 年 1-6月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上的相关签字,可以认定其履职时间应至 2023 年 9 月。故我司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瀚易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林,时任董事会秘书樊一弘,时任财务负责人董苗苗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瀚易特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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