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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5:32:57 股吧网页版
中科物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 22A/F.,23A/F.,24A/F.,25A/F.,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健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4,756.4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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