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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2 15:37:13 股吧网页版
科阳新材: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22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 327 号城建大厦 7 层

电话:025-85535566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3 时在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 8#厂房召开,江苏
东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

2、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http://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了《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收到公司股东胡莉萍女士提交的《关
于提请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提名陶润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的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职权范围,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程序合法合规。

4、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作出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3 时在芜湖市三山区
绿色食品工业园 8#厂房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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