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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7 15:40:39 股吧网页版
快拍物联: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7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425 号光启城 24 层

电话:021-60328686 邮编:200235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 76 号 1 号楼 5 层 505 室召开的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诚品快拍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947,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3%。
(三)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947,1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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