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5108 证券简称:顺舟智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上海顺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
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顺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公告编号:2020-018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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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批准同意的担保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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