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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1 15:46:14 股吧网页版
世纪坐标: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1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泉时代广场 3-2201

Address:3-2201,Jinquanshidai,Beiyuan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电话(Tel):8610-82275936 传真(Fax):8610-82275983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彤珊、朱卫江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并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载明了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21年5月20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计4,4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73.7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包括:

1、《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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