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浙商证券作为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北京世纪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坐标”)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书》及《关于变更世纪坐标 2016 年挂牌当年督导费用的补充协议》之相关规定,截至目前,世纪坐标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浙商证券缴纳持续督导费用。鉴于世纪坐标存
在前述长期欠缴持续督导费用情形,主办券商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向公司发出
了《催告函》,主办券商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第二次向公司发送《催告函》。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满足如下条件时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
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世纪坐标展开沟通,并根据《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若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即 2021 年7 月 30 日)已达三个月后,世纪坐标未按照《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在满足《指引》所规定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浙商证券有权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世纪坐标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终止其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欠款催收函及送达截图
浙商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