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6 22:48:40 股吧网页版
宗源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5168 证券简称:宗源传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维护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1.4 本办法所称“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本办法所称“总资产”、“净资产”,应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1.5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1.6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方可实施。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可确指的并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知识产权。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2 担保的审批

2.1 被担保人的条件

2.1.1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2.1.1.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1.1.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1.2 虽不具备本办法第 2.1.1 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法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2.2 担保的审查

2.2.1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1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
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 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2.2.1.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2.2.1.3 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
说明;

2.2.1.4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
范围、担保期限等);

2.2.1.5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
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2.2.2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2.2.2.1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2.2.2.2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原件;

2.2.2.3 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