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Tahota Law Firm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
16th /17th Floor,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99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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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ostcode):61004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由董事长饶华先生主持会议;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与《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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