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
16th /17th Floor,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99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028-86625656
邮编(Postcode):610041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2 -
一、声明......- 2 -
二、释义......- 3 -
第二部分 正 文......- 4 -
一、本次重组方案......- 4 -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4 -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4 -
四、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5 -
五、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5 -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 11 -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员工处置方案...... - 11 -
八、本次重组完成后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
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 17 -
十、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 18 -
十一、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情况...... - 18 -
十二、参与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的资格...... - 18 -
十三、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 - 18 -
十四、结论意见 ...... - 20 -
第三部分 结 尾 ...... - 21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接受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就本次重组事宜,本所已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攀枝花兴中钛业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川华信审(2023)第0354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针对财务报表更新情况以及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或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泰和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
泰和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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