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三)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
16th /17th Floor,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99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028-86625656
邮编(Postcode):610041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答复 ...... 5
审核问询问题 1: ...... 5
第三部分 结 尾 ...... 6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及签字盖章 ...... 6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接受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就本次重组事宜,本所已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要求,泰和泰在对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公司涉及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泰和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声明
泰和泰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泰和泰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并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泰和泰仅就与公司本次重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内控报告、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等专业报告当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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