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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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4
当事人:
南通爱慕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希”),住所
地: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路 19 号。
汪昕, 女, 1974 年 6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苏海燕, 男, 1974 年 2 月出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
汪澄宇, 女, 1972 年 10 月出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爱慕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4 月 19 日,爱慕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
《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464685 元,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500,005.30 元。
爱慕希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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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上述议案。爱慕希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对全体股东进行了
现金自派,未申请办理除权除息业务。 2021 年 7 月 28 日,爱慕
希补充披露了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爱慕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权益分派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汪昕、董事会秘书苏海燕及财务
负责人汪澄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
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爱慕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汪昕、董事会秘书苏海燕及财务负责人汪澄宇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实施权益分派。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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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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