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义...... 2
正文......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10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3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3
六、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 15
七、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买卖中科纳米股份的情况...... 15
八、收购人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16
九、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6
十、本次收购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20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
十二、结论意见...... 2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公司、华资资产 指 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纳米、公众公司、挂 指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牌公司
陕西锌业/交易对方 指 标的资产出售方,即陕西锌业有限公司
国科投资/控股股东 指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资资产控股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陕西锌业持有中科纳米 4%的股份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现金方式购买陕西锌业持有中科纳米 4%股
份并成为中科纳米第一大股东的行为
《产(股)权交易合同》 指 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产(股)权交易合同》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部证券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产权交易所 指 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华资资产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编制的《陕西中科纳米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0731-01 号
致: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资资产”、“公司”、“收购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律师作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而编制的《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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