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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31 15:54:33 股吧网页版
中科纳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0731-02 号
致: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资资产”、“公司”、“收购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律师作为
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就本次收购出具《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0731-01 号),现我们根据《关于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就相关反馈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而出具。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即收购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公告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
用或根据审核部门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反馈问题及回复

反馈问题一:《收购报告书》内容显示,“收购人承诺:本公司承诺,因本次收购而获得的中科纳米相应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收购人前述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有误,请修改相关承诺内容并更新披露相关文件。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后华资资产持有中科纳米 1,992.475 万股,持股
比例为 36.2268%,系中科纳米第一大股东。就本次收购后华资资产持有全部股
份限售事宜,华资资产已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补充出具《华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就持有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的承诺》并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持有的中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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