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大成证字[2023]第 260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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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3]第 260 号
致: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3 年6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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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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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结构稳定性......2
问题 3:智慧物业监管等业务市场空间是否受限......13
问题 4:数据服务等业务开展中数据安全及合规性......26
问题 5:订单获取方式及合规性......38
问题 7:关联交易合理性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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