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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2 17:32:30 股吧网页版
鹏业软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4 月 1 日 10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
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号楼 5 楼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15:00—2024 年 4 月 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6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到情况
等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1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6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接入方式)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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