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23 号
关于对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菲利),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闫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静,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澳菲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7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忠海质押所持公司
15,000,000 股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36.14%,若全部质
押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补充披露。
澳菲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闫伟、董事会秘书张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澳菲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闫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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