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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17 18:02: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23 号

关于对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菲利),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闫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静,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澳菲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7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忠海质押所持公司
15,000,000 股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36.14%,若全部质
押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补充披露。

澳菲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闫伟、董事会秘书张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澳菲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闫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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