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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2 16:27:13 股吧网页版
东杨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5297 证券简称:东杨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若某一行为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时其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转让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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