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5297 证券简称:东杨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项、第(四)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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