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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8 16:18:29 股吧网页版
东杨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8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www.dentons.cn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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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86-25-8375 5005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
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3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3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以 29,38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以 29,38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以 29,38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以 29,38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以 29,38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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