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德邦证券
关于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德邦证券作为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处罚处理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主办券商”)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给予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286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
70 号(孵化大厦 B 塔楼 18 层东南角)。
方敬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肖妙如,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浩繁,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为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人为峰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人为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敬群与投资人
签订含有代持条款的《股票转让协议》,为 44 名委托人等合计代持 97.92 万股人
为峰股票,代持比例共计 1.1932%。上述代持情况于 2020 年 5 月解除。公司未
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代持及股权结构情况。
人为峰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同时,人为峰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方敬群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肖妙如代收股票转让款,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浩繁(任职期间 2017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知悉但未参
与上述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人为峰、方敬群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肖妙如、李浩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人为峰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2、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是公司未披露相关公告。由于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风险事项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