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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5 16:20:16 股吧网页版
得润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1 第 00286 号
致: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常爱民、沈亚庆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杭州得润宝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公众进行了信息披露。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3日)合计持有股份31,528,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上述议案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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