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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1 19:30:15 股吧网页版
ST百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35328 证券简称:ST 百华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本议案公司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有关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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