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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2 16:30:33 股吧网页版
鑫众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2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2023)辽 1202 民初 572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甲方)与被告 (乙方)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锦州阳光品牌的光伏电池组件,合同总金额为 38,462,181.65 元。后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存在一定的分歧,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9,573,343.7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80,000 元。上述第 1、2 项金额总计
19,653,343.71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 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辽 1202 民初 57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 内 偿 还
原 告 宝 鸡 泰 力 松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15,232,173.46 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此案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4-001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辽 1202 民初 5724 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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