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5343 证券简称:艾美森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
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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