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4-03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李春安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泄露内幕信息。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大连连城数控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李春安泄露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以及赵某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春安、赵某平(以下简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春安、赵某平的要求,辽宁
证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复核,辽宁证监局认为:
第一,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增资计划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2 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只有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重大事件存在差异化规定的情况下,才从其规定。定向增发属于重大事件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则并没有不适用于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规定。当事人引用的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不适用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无误。2020 年 6 月 2 日,石金科技董事长李
某红向李春安发送了包含定向增发股份数量、价格、投资用途内容的《连城数控&石金科技–合作报告》,明确表达出定向增发意愿;李春安作为连城数控的董事长,在收到该报告后清晰地表达了“大方向没问题”,并进一步追问与定向增发相关的石金科技业绩情况及老股东承诺安排等内容,反映出其参与定向增发的意向。此时双方就定向增发事宜形成动议,该信息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故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该日并无不当。后来连城数控关注石金科技产品在隆基绿能的试验情况,安排内部会议审议该定向增发事项,委托第三
方对石金科技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印证了 2020 年 6 月 2 日参与定向增发的
动议已经形成。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连城数控委托第三方对石金科技开展尽职调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形成并不以相关事
项具有确定性作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初步形成动议与形成动议仅为文字表述差别,不影响该时点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对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石金科技产品在隆基绿能的后续试验情况对内幕信息是否形成并无影响。
第三,经核实相关证据,对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李春安并未主动向李某红
了解石金科技产品试验情况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整。
第四,李春安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李春安将包含双方定向增发动议的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放任赵某平获取内幕信息,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其作为上市公司连城数控董事长,在连城数控披露其投资石金科技之前告知赵某平,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该信息不属于赵某平基于职务原因需要提前知悉的工作内容,足以认定李春安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其违法情节在量罚中已予以考虑。考虑其社会贡献及处罚影响不予处罚,于法无据。
第五,赵某平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在案证据,内幕信息形成前,赵某平并未对买入“石金科技”的金额、时间、方式等要素作出明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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