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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4 15:33:51 股吧网页版
百事宝: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1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六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吴学嘉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注意到,董事会召开后,由于工作人员疏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补发)》《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补发公告的说明》。

2、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址为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方法等事项作了说明。

本所律师注意到,该会议通知公告存在瑕疵,会议召集人与公告落款均写成
了监事会,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发公告予以了更正,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3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汪祥余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1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3 年 6
月 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82,683,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1%。

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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