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 2024-013
证券代码:835401 证券简称:杭摩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拟续聘中汇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且其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为 96,282,102.91 元,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
公告编号: 2024-013
交易额为100,300,000.00元。经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有必要的、必要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伯耿、叶水荣、闫绪奇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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