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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3 15:35:37 股吧网页版
中通网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835426 证券简称:中通网络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中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中通网络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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