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迈思汇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迈思汇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迈思汇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希哲律师、高鹏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北京迈思汇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迈思汇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敬瀚先生主持。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4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数 4,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现场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9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9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