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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3-27 19:37:34 股吧网页版
锦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27

证券代码:835481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 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九)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1)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2)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3)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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