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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8 15:36:03 股吧网页版
德林荣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特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实现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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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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