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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8 15:36:03 股吧网页版
德林荣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具体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
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60%;

(3)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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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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