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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9 15:52:53 股吧网页版
林恒制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二)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锦天城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锦天城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尤仁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221,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锦天城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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