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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3
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于2022年12月更名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于2022年2月更名为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5675450604。
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398 号建投综合办公区C
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8,837,087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大中型光伏并网电站、小型并(离)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服务、运营管理;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元) (%)
1 建投集团 7,650.00 51.0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2 高新建投 3,750.00 25.0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3 海恒投资 1,800.00 12.0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4 鑫城国资 1,800.00 12.0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合计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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