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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30 21:08:46 股吧网页版
宏祥新材:关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30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千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存舜专审字[2022)第 0243 号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2021年
度 财务报表进行 f审计,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址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千2022年6月30日出具f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 鲁舜审字[2022第 ) 0328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监管规则适应指引
-审计类第1好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
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内容

(一 存 ) 货的余额无法确认

1、 宏我们在审计中发现存 , 货的余额不能确认 。宏祥新材料存货种类繁多,
且存放杂乱无章,我们无法通过监盘程序米确存 认 货种类 和数量。我们要求公司提 供真实、 完整的呆滞品清单及形成过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未能提供,我们不能得出存货数量金额的确切基础资料。2021年12月31日宏祥新材料存货账面余额占资 产总额重大,对财务报报表影响重大。

二、 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的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
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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