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525 证券简称:云巢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过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置备于公司住所,并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监管部
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