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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3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委派高文晓律师、孙小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届次、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9:00 在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9.99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700.00 万股的 99.9986%。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大连俊宏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99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99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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