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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06 17:52:28 股吧网页版
正业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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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10 时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地址:吉林省吉林经济开发区联盟街 1 号公司会议室,因吉林省疫情影响,通过网络视频参会股东当场表决,表决相关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到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负责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登记是否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任何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吉
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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