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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15:59: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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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93
当事人:
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易诚),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2666 号中国铁建国际城 B 座 601
室。
韩君,男, 1970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代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 众信易诚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司法冻结未披露
众信易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继方共持有公司股份
29,647,400 股(占比 39.33%), 其中 5,212,500 股(占比 6.91%)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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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冻结股份在内,实际控制人累计质押冻结股份合计
11,212,500 股( 占比 14.87%), 如全部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将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众信易诚未及时就
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违规
众信易诚未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相关要求, 及时修订公司
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截至目前,众信易诚仍未按要求对公司
章程等进行修订,未能完善内部治理制度。
三、 失信情况未披露
众信易诚于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公司未就有关失信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众信易诚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冻结及公司失信
情况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
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众信易诚未按要求对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的
行为,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韩君, 未
能按要求就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情况进行定期查询,未能就公司
股份质押冻结及失信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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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众信易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 代董事会秘书韩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
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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