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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19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延安西路 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东楼 13 层
电话:021-52370950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伟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徐进明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了网络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5:00 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86,849,4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4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王永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6,849,4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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